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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能做司法笔迹鉴定吗 法笔迹鉴定准确性应该如何保证?

2021年9月21日  广州专业故意伤害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zdgzygysh.com/

 吴益辉律师,广州专业故意伤害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个人能做司法笔迹鉴定吗



一、个人能做司法笔迹鉴定吗


个人可以申请笔迹鉴定,申请笔迹鉴定去市级及以上的公安机关的刑事鉴定中心,从事笔迹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二、司法鉴定的原则有哪些


1、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2、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是由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所决定的。从本质上讲,司法鉴定活动是鉴定人提供证据材料的活动,这种活动必须独立进行,才能有利于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鉴定活动的独立性是鉴定结论客观性和公证性的保证。


3、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


司法鉴定的客观性是鉴定活动的生命。其根本要求,就是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如果鉴定结论是虚假的,鉴定活动就无客观性可言。如果鉴定结论具有片面性,说明鉴定活动客观性差。


三、司法鉴定四大类包括哪些


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4、其他,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并非所有的司法鉴定机构都会接受公民个人提出来的申请,然而,笔迹鉴定并不一定非得通过法院来指定鉴定机构。做笔迹鉴定的时候对送检的材料也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如果随意选择一家根本就不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加之送检的材料也不合格,鉴定报告就不可能是准确的。






法笔迹鉴定准确性应该如何保证?



一、法笔迹鉴定准确性应该如何保证


法笔迹鉴定准确性可以通过向有权威的机构提出鉴定请求而得到保证,笔迹鉴定这个词相信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是陌生的,因为一般笔迹鉴定都只会出现在需要民事诉讼等案件中,需要通过笔迹鉴定来确定相关嫌疑人的罪证。


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时,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字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条是被告所签的举证后,被告抗辩时,举证才依法发生转移,由被告对抗辩事实进行举证,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


二、申请笔迹鉴定程序有什么


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方需提供鉴定的检材及对比样本,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即可。具体程序如下:


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4、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注意:申请笔迹鉴定并不一定需要当事人双方都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三、笔迹鉴定的分类有哪些


1943年,犯罪学家将笔迹特征分为八种:


字行的趋向;


字迹倾斜的角度;


字体的大小;


字体的不同样式;


整齐或杂乱;


连续或间断;


笔画的轻重;


运笔的快慢。


1949年以后,笔迹的分类较多,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1958年中国笔迹鉴定专家的分类,将笔迹特征分为一般特征和个别特征两个方面。笔迹的一般特征是指笔迹的熟练程度、大小、间隔、倾斜度、连贯性、均匀程度、字型和压力的大小等;笔迹的个别特征包括十个方面。主要有运笔、搭配比例、笔顺、字的写法、标点符号的写法等。另一个有代表性的分类是1999年,贾玉文教授将笔迹特征分为九大类:


概貌特征;


局部安排特征;


写法特征;


错别字特征;


搭配比例特征;


笔顺特征;


运笔特征;


笔痕特征;


书面语言特征极其应用等。


虽然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笔迹也是一项有用的证据,但是该证据必须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先向当地有权鉴定的机构,提出鉴定请求。只有在确定该笔迹的准确性之后,该笔迹才能作为证据得到使用,对于那些超过六个月的笔迹可能无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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