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故意伤害犯罪辩护律师
刑事案例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李景勇故意杀人案

2018年5月30日  广州专业故意伤害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zdgzygysh.com/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东刑一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景勇,男,1982年1月 12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身份证号码37052119820112361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垦利县公安局黄河口派出所,住垦利县黄河口镇绿洲二路50号216栋3室。2005年10月11日因故意杀人被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0月 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垦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少凡、赵永胜,山东省金桥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景勇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景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0月6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景勇与其妻子尚玉香在家中因家庭琐事及离婚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景勇遂产生杀死尚玉香的念头,便到屋外拿来一把斧头将尚玉香砍死。随后,被告人李景勇用拖拉机把尸体拉到黄河农场四分场干校东一沟渠内焚烧后掩埋。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物证斧头一把;证人尚振西、蒋之菊、张海防、蒋之合、侯加力的证言;被告人李景勇供述与辩解以及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景勇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景勇对起诉书指控的将被害人尚玉香杀死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只是辩解当时并不想杀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景勇和被害人尚玉香的婚姻基础较差,由于尚玉香单方引产,造成李景勇父亲自杀,李景勇因此也受到了精神刺激,被告人李景勇平时表现较好,案发前无不良记录和犯罪前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景勇与被害人尚玉香婚后因家务问题产生矛盾,尚玉香长期居住在娘家。2005年10月6日,李景勇在单位领导和亲属陪同下,将尚玉香接回婆家。当晚11时许,李景勇与尚玉香因家务、婚姻等问题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景勇遂生杀死尚玉香之念,便拿来斧头,朝尚玉香的头部连砍数下,致尚玉香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随后,被告人李景勇用拖拉机把尸体拉到黄河农场四分场干校东一沟渠内,焚烧后掩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尚振西证实,2005年10月7日下午6时,接到其女婿李景勇的电话称其女尚玉香于当天早上5点去了其表姐家去过生日,结果发现尚玉香根本没有去,并且尚玉香表姐的生日早就过了。于是他组织了很多人去找,一直没有找到,遂报案。同时证实,其女与李景勇于2004年腊月结婚,因尚玉香怀孕的时候李景勇生病服药,怕影响胎儿发育,2005年7月左右作了引产,为此二人发生矛盾,尚玉香一直住在娘家。此后李景勇的父亲服农药自杀,李的家人认为是其女儿和女婿闹别扭引起。10月6日上午,李景勇所在的农场领导和李的舅舅出面刚刚将尚玉香接走。
  2、证人蒋之菊证实,李景勇和尚玉香于2004年腊月结婚,前后花了十几万。当时有3万元是女方要的盖新房的钱,结婚后没有带回来。为此事两家闹恼了,尚玉香常住娘家不回。2005年阴历八月,李景勇的父亲因为叫不回尚玉香回家,于八月二十(注:9月23日)晚上服农药自杀,并留下遗书,意思是\'把媳妇叫回来,还得好好过日子\'。处理完丧事后,李景勇把尚玉香叫回来,当晚还一块吃的饭。第二天就再没有见尚玉香。
   3、证人蒋之合证实,李景勇和尚玉香2004年腊月十六(注:2005年1月25日)结婚,婚后两人感情挺好。后来因为3万元房子钱,还有孩子的事,引起了矛盾,尚玉香长期住在娘家。2005年10月6日他和农场领导到利津,把尚玉香接回婆家。
  4、证人张海防、侯家力证实,因为尚玉香长期住娘家不回来,李景勇的舅舅蒋之合找到农场的领导,请求出面把尚玉香劝回来。于是他们在2005年10月6日到利津,把尚玉香从娘家接到婆家。
  二、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05年10月10日9时10分,垦利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尚振西报案后,即赶至东营市黄河农场四分场干校李景勇家。经搜查发现,客厅西墙、东墙以及茶几、沙发上有点状血迹(提取)。在院南屋中间房内的北墙处发现一把斧头(提取)。现场制作照片一套。根据李景勇的交代,黄河农场干校东7华里一东西土路与南北土路丁字路口西南角的水沟处为焚尸、埋尸的地点,10月10日19时,被告人李景勇带领侦查人员指认了上述现场(拍摄现场照片1组)。10月11日9时20分,侦查人员根据李景勇的供述和指认,对上述现场进行勘查,发现沟内泥土有松动的痕迹,部分杂草被烧以及燃烧后的灰烬。经发掘,发现一被烧女尸。现场绘制平面图1份,拍摄照片1套。
  三、物证。斧头1把,经被告人当庭辨认,确认为作案时所用。
  四、鉴定结论。
  1、垦利县公安局【(2005)垦公(法病)鉴字第063号】关于尚玉香尸体的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证实,据案情及检验知:尚玉香各部位之损伤外伤可以形成。据检验知:死者角膜重度浑浊,双侧瞳孔不可见,双眼睑球睑结膜片状出血,鼻腔及左耳道内布满血迹,额区耳根上有6.9×1.2cm砍创,深达颅腔,该创右侧 1.6cm处有7.6×4.3cm砍创,深达颅腔,创间有组织间桥,下侧有3个创角,该创外下0.5cm处有1.8×0.8cm砍创口,深达肌层,右侧颞区左外耳门上7.0cm处有1.3×0.7cm挫裂创,深达帽状腱膜,右侧颞区外耳道上6.2cm处有0.7×0.3cm挫裂创,深达颅腔,右侧颞区至枕区有3.1×0.8cm砍创,深达帽状腱膜,鼻骨骨折,右侧鼻翼有2.9×0.9cm创口,深达骨质,口腔上唇粘膜唇系膜处有2.5×0.5cm挫裂伤。解剖检验:前额额骨粉碎性骨折,骨折线向左颞部且到左颅前窝延伸,前额向上延伸,右侧颞肌27×9cm范围内出血,左颞枕间粉碎性骨折,与前额骨折区相连续,打开颅骨,前额部硬膜破裂,左硬膜下广泛出血,前额部脑组织挫伤,左颞部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部骨折线延伸至右颅底右侧颞骨岩部,右前额底部7×5cm脑挫裂创,脑内有碎骨片,左右脑内出血。说明尚玉香系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结论为:尚玉香系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2、山东省公安厅【鲁公刑遗传鉴字(2005)第564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从黄河农场四分场东侧挖出的被焚烧尸体及李景勇家客厅沙发上、斧柄上的血迹为同一人所留的概率为99.999999%;该三处血迹的基因型与尚玉香的父亲尚振西、尚玉香的母亲陈光明的基因型符合孟德尔遗传定律,具有亲权关系,其亲权关系概率为99.99%。
  五、书证。户籍证明2份,证实被告人李景勇,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370521198201123613,汉族,职工,住垦利县黄河口镇绿洲二路50号216栋3室。被害人尚玉香,女, 1981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370522198110081565,汉族,住利津县付窝乡二段村。
  六、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归案后,多次供述了作案的前后过程,对将其妻尚玉香杀死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的主要内容为:2005年10月6日,他和黄河农场四分场的领导一同将尚玉香接回了家。当晚,一同在母亲房里吃完饭回到自己家后,谈起了打胎和父亲喝农药的事。尚玉香说要离婚,他不同意,为此吵起来。他赌气独自到外屋沙发上睡了。大约1小时后,尚玉香说自己喝了安眠药,坚持要离婚。他很生气,并再次发生口角。又想起打胎和父亲自杀的事,心想一块死了算了。他到院子里拿来砍木头的斧子,朝尚玉香的额头就砸,直到尚玉香不喘气了。接着找来一自制的塑料袋子,把尸体装进去。后来他把尸体搬到拖拉机上,拿上铁锹和盛汽油的塑料桶,拉到院子东边一东西土路头交叉路口处,把尚玉香身上的血衣脱下来,和尚当天穿的衣服,一同放在尸体上,浇上油点火烧了。随后在旁边挖了个坑,埋了。回家后,把屋子现场地上有血的地方做了处理,重新找砖铺了,把斧头用水洗了。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被告人供述能够与本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吻合,各证据的证明方向一致,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景勇为家庭琐事,而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提出的自己并不想杀死被害人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景勇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正常人,应明知用斧头朝人的头部砍砸的后果,而执意连续砍砸,经法医检验,尚玉香头部砍创(挫裂创)多达8处,并因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足以看出被告人李景勇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意图是明显的,故其该辩解显然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其辩护人提出案发缘起家庭纠纷以及案发前表现的良好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景勇在家庭矛盾面前不能恰当解决,酿成本案,且杀人后焚尸、抛尸,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景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斧头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志刚
                                    审 判 员  张晓宾
                                    审 判 员  丁文强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怀敏


Copyright@2024

广州专业故意伤害犯罪辩护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