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非法获利八百元 二女犯分获徒刑并处罚金
添加时间:2018年1月8日 来源: 广州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律师 http://www.zdgzygysh.com/
日前,大丰市人民法院以犯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莹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柏莉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徐莹退出非法所得350元,被告人柏莉莉退出非法所得45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代为上缴国库。二女犯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徐莹、柏莉莉单独或共同介绍周某某卖淫。其中,被告人徐莹介绍卖淫10人次,被告人蔡鑫介绍卖淫8人次。案发后,被告人徐莹于2012年8月17日主动到大丰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徐莹退出非法所得350元,被告人柏莉莉退出非法所得4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莹、柏莉莉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了介绍卖淫罪。案发后,被告人徐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柏莉莉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案部分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名被告人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分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相关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